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异同
1、代表人物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黑格尔、费尔巴哈、康德,后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国,如宾丁、贝林格、迈耶等。
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学生加罗法洛、菲利等。
2、贡献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信隐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实证犯罪学派该学派既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反映,开创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方向。虽具有明显伏迅的局限性和缺陷,但在现代犯罪学的理论学派中,仍可看到其评价观点的延伸和发展。
相同:两大学派的研究对象相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扩展资料:
较之古典犯罪学派,该学派的主要特点为:
(1)反对从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出发,主张从实证主义出发,重视人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
(2)否定自由意志论,强调行为的因果制约性,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决定于人类学因素(菲利还提出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
(3)不强调犯罪行为的定罪判刑,而集中注缺坦此意犯罪人的个性和特征。
(4)摆脱仅从法律观点来解释犯罪的束缚,着重根据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犯罪
(5)反对缺乏实际经验的研究偏向,重视调查和临床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
1、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
2、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
3、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古典学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证犯罪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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