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就教育局在此中由于不公平的给予办学条件,是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学生和学校是应该可以看成教育合同关系,而且甲的行为,是触犯刑事法律关系
051案例:名画买卖案
1 .某甲和某丙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因为某甲在向某丙出卖此画时,并不知道另一共有人某乙已将画卖给某丁,对其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他可以请求撤销这一民事行为。 PS:此画甲乙共有的,所以都有处分权360问答,所有权归甲,乙共有。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亲陈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某乙与某丁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是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处分画的权利,乙订立买卖合同的做压行为先于甲,这也是造成甲在合理行使处分权时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2.某甲、某乙不得要妈求某戊返还原画,只能要求某丁付清画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由观吃某丁以14000元转卖给老某戊,即要求某戊返还原画。某丁对此画无处分权,但是如果戊毛握讨率又讨武济以合理的价格通过合理的途径购买,构成善意取得 戊善意取得画的所有权,甲和乙不可以收回,可以向丁追偿 PS:善意取得是指购买一方以合法方式,合法价格,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还械头消继树并且是在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因此戊合理拥有了此画的所有权,甲乙无权收回。
毕加索名画被撕怎么回事?
事情发生在伦敦的泰特现代美术馆。一名男子把一幅价值2千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8亿元的画作撕毁。被毁的画作名为《女子半身像》是毕加索在1944年创作的,原型是毕加索的情人朵拉·玛尔。朵拉是才女一名,既是摄影师又是画家,认识毕加索前已在艺坛闯出名堂。她聪明又有创意,只要有她在旁,毕加索的灵感总是如泉涌现。因此,除了《女子半身像》,毕加索还为朵拉·玛尔创作过许多的作品。忠诚不是毕加索的本性,他一生有数百个情人。1927年,毕加索在巴黎街头邂逅了一位漂亮的白肤金发碧眼的姑娘玛丽·沃尔特。仅仅一周后,年仅17岁的玛丽便成为46岁的毕加索的情人。前妻(没错,他此时还有一位妻子……)最后她也无法忍受丈夫的出轨行为,带着儿子前往法国南部生活。1935年,毕加索和玛丽生下一个女儿。但是毕加索很快又投向29岁的多拉·玛尔(被撕画作女主)的怀抱。直到有一天,这两位情敌在毕加索工作室意外相逢,事情才败露。她们扭打在一起,毕加索把当时的场景融入到一幅名叫《笼中之鸟》的作品中:黑鸽子(多拉)和白鸽子(玛丽)打斗,最后,黑色那只胜利了。多拉搬去和毕加索同住,他把玛丽和他们的女儿安排在附近的一间平房里四年后,玛丽上吊自杀。毕加索的画作总是惹人争议,即便如此,至今也无人能够撼动这位现代画坛艺术大师的地位。他一生留下了数量惊人的作品,风格丰富多变,充满非凡的创造性。代表作品有:《亚威农少女》 ,《卡思维勒像》,《瓶子、玻璃杯和小提琴》,《格尔尼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