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風格曆史沿革
“巴洛克”是一種歐洲藝術風格,指自17世紀初直至18世紀上半葉流行于歐洲的主要藝術風格。該詞來源弊悔敏于葡萄牙語barroco,意思是一種不規則的珍珠。意大利語(BAROCCO)中有奇特,古怪,變形等解釋。作爲一種藝術形式的稱謂,它是16世紀的古典主義者建立的16世紀下半葉開始出現在意大利的,背離了文藝複興藝術精神的一種藝術形式。
天主教“特蘭托會議”
爲了回應16世紀早期基督教清教運動中對天主教義的抵制,1545年到1563年間,天主教會的主教們都聚集到意大利參加“特蘭托會議”。整個會議有25個階段,目的是要讨論和解決教會道義和儀式的問題,租枝其中一項決議是宗教藝術必須爲教會服務,通過直白、準确、現實、邏輯性的方式鼓勵忠誠。但直到30多年後的反宗教改革,即天主教的複興運動,一種新的激進風格才慢慢發展起來。巴洛克風格最初是在意大利興起,後來傳播到法國、德國、荷蘭、西班牙和英國。這種新的藝術形式注重視覺和情感上的呼喚,明确地宣傳天主教會的影響和教育。當時,羅馬天主教會強烈反對革命性文化運動,卻無形中滋生了許多新的宗教思想,而巴洛克風格正是在這個時期發展起來的。它爲天主教會官方的需求提供了很好的表達形式。以彰顯天主教改革者們的優越感。但這并不是宗教藝術唯一的出路。
巴洛克風格雖然繼承了文藝複興時期确立起來的錯覺主義再現傳統,但卻抛棄了單純、和諧、穩重的古典風範,追求一種繁複誇飾、富麗堂皇、氣勢宏大、富于動感的藝術境界。巴洛克風格的在繪畫方面的最大代表是法蘭德斯畫家魯本斯,在建築與雕刻方面的主要代表是意大利的貝爾尼尼。
自十八世紀以來,藝術史家和考古學家們特别重視風格的研究。所謂“風格”前鋒 意味一件作品是依照某種特定的組合方式而構成的,它本身有着的内在諧和一緻,但又明顯地區别于其它的風格,故能給人以深刻的印象。風格的形成,當然是某一個時代和作者藝術發展成熟的表現。
不過,巴洛克作爲一種風格,卻一直是美術史家們有争論的問題。“巴洛克”一詞的原義,含有不整齊、扭曲、怪誕的意思,大約是十八世紀古典主義者奉贈給自己不太贊同的前輩藝術的一個稱号。從時間上說,“巴洛克”流行于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初。所以有人把整個十七世紀各國的藝術–意大利、西班牙、弗蘭德爾、荷蘭、法……都列在“巴洛克”範圍之内。
“巴洛克”成爲獨特的風格,是由于它在藝術精神和手法上,與盛期文藝複興有明顯的區别。如果文藝複興可以歸爲“古典主義”,“巴洛克”可以歸爲“浪漫主義”。它是在封建天主教複辟後,随着貴族統治的鞏固而發展起來的。但是,不能簡單地把“巴洛克”藝術和它的代表們,稱謂“反”的,“倒退”的藝術。個人固然受制于曆史,但個人又反射着各種曆史因素(包括一切以往的傳統),而給當代的曆史帶來新的東西。這才形成了曆史的變化多端、豐富絢麗的形象。